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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NUR ALI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NUR AL」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NUR

ALI」。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