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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20號

聲 請 人 韓振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