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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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811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本件為何已在士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又向本院再次聲請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士林地院之本票裁定及有無確定證明書。」,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有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