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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4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其有即陳鵬加即京加商行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京加商行商號是否有更名?並提出相對人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變更日期)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