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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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康郁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郁麗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康郁麗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寄送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康郁麗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路0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416號債權憑證1份、本票1紙、相對人康郁麗戶籍謄本1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暫將其戶籍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路000號,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