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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少龍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如上相對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與法定代理人周少龍地址不同,請補正已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送達之郵件回執。」,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