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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簡立即大德印刷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6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6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63號為擔保提存。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63號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