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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司重整(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益成

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重整之聲請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公司重整係

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89,400元,此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33,489,

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7,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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