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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消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沈宛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林淯安、彭靖瑜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00元,應再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