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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7-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劉彥良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王文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彥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