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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屏雲即李屏雲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皓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屏雲即李屏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