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訴訟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被 告 佳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廉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85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17,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