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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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李芝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陳虹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皓宇、宇聯國際文化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計算式:5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