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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許肇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0元+1,0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即至民國115年5月7日(見司促卷第3頁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件日期戳章)止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73,1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15,065,219元、1,007,971元合計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00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項珮欣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方式 1 15,000,000 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000,000元 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5

附表二之1: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 15,000,000 利息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7日 (51/365) 3 62,876.71 違約金 115年4月19日 115年5月7日 (19/365) 0.3 2,342.47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5,219 合計 15,065,219

附表二之2: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 1,000,000 利息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7日 (51/365) 5 7,684.93 違約金 115年4月19日 115年5月7日 (19/365) 0.55 286.3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7,971 合計 1,007,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