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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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旺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心昀
原 告 聯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漫
被 告 鉅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
9,3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旺昇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15萬元,及其中652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其餘163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聯呈國際有限公司815萬元,及其中652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其餘163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5萬3,6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815萬元 利息 652萬元 114年11月17日 115年7月2日 (228/365) 5% 20萬3,638元 備註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835萬3,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