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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報酬(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均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璋、陳王

秋妹發支付命令(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2號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3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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