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委任報酬(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上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思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4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9,9
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1,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