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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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