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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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邱恩(原名:楊祖恩)
訴訟代理人 石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