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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邱恩(原名:楊祖恩)

訴訟代理人 石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