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芝
被 告 洪岳鵬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洪岳鵬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4萬4,01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5,9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8萬5,4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67萬5,000元) 1 利息 5,167萬5,000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6月3日 (13/365) 3.75% 6萬9,017.98元 小計 6萬9,017.98元 合計 5,174萬4,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