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張栥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萬5,131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一個月為一期);被告應給付原告82萬2,45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一個月為一期)。其中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原告請求起訴前(支付命令遞狀日前1日即115年6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及違約金(起訴前各3期違約金合計為3,000元),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訟標的價額為222萬2,536元(計算式:本金135萬5,131元+本金82萬2,450元+利息4萬1,955元+違約金3,000元=222萬2,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09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0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年息 利息數額 利息 135萬5,131元 115年2月5日 115年6月2日 4.61% 2萬0,196元 利息 82萬2,450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6月2日 9.11% 2萬1,759元 小計 4萬1,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