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42,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