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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專案費用等(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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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泰澤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存啟

原 告 宇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大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3,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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