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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惟被告張志宏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

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

視為起訴,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8萬5,000元,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

即115年1月1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10萬4,442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8萬9,442元(計算

式:1,008萬5,000元+10萬4,442元=1018萬9,44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萬1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萬9,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08萬5,000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8/365) 5% 2萬4,867元 2 違約金 1,008萬5,000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8/365) 16% 7萬9,575元 小計 10萬4,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