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7-0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
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
視為起訴,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8萬5,000元,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
即115年1月1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10萬4,442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8萬9,442元(計算
式:1,008萬5,000元+10萬4,442元=1018萬9,44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萬1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萬9,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08萬5,000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8/365) 5% 2萬4,867元 2 違約金 1,008萬5,000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8/365) 16% 7萬9,575元 小計 10萬4,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