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昇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

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宏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