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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留款(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洪涵羚

被 告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苗栗縣,復查無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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