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0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蘭馨許意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73,48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6,077,364元(計算詳如本裁定附表,併計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36元,扣除原告前已自行繳納之47,788元後,尚應補繳2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97萬3,487元) 1 利息 49萬8,876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166/365) 2.72% 6,171.3元 2 違約金 49萬8,876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34/365) 0.272% 498.17元 3 利息 69萬5,823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1萬918.89元 4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766.02元 5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380.89元 6 利息 199萬5,473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27/365) 2.72% 3萬3,755.75元 7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4年12月12日 115年6月11日 (182/365) 0.272% 2,706.41元 8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5年6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4/365) 0.544% 416.37元 9 利息 278萬3,315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4萬3,675.93元 10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3,064.09元 11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1,523.58元 小計 10萬3,877.4元 合計 607萬7,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