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等(2026-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反訴 原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反訴 原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6,980元
。
理 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
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090,428元(計算式:61
,593,716+496,712=62,090,428),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9
0,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