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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05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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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立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業已遺失,經向如附表所示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及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2月9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3月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X-0107620-8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