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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6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小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係就其所受

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36萬6,426元(計算式:1054萬4,421元+36萬6,912元+1

45萬5,093元,即原判決主文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總金額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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