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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1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消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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