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裕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磐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滿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
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
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
部分:
(一)被上訴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磐益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901
,126元,及被上訴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均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以及被上訴人磐益工程有限公司自「民事訴之追加暨準
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應
給付上訴人15,901,126元,及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磐益工程有限公司
應給付上訴人15,901,126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上訴
人已為給付後,其他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揆諸
首揭說明,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6,003,503
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5,901,126 1 利息 15,901,126 113/4/26 113/6/11 (47/365) 5% 102,377.11 小計 102,377.11 總計給付金額 16,00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