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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訴第297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此外,再審原告起訴而未蓋用再

審原告之公司印文,亦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未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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