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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17)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被 上訴人 詹竣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49,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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