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7-29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達
債 務 人 李盈宏
黃長琍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