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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1-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彩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彩環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368,040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8,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資料、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4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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