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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仲介費(2025-08-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友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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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友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志輝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9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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