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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印章(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政

被 告 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

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及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印章,

因訴訟利益欠明,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函請原告於收受該函文

後10日內具狀查報其就本件請求返還印章之所有利益之具體價額

,並已載明如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致不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而原告

於同年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訂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先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應由原

告先行繳納,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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