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8號

原 告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

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韻聆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