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
上 訴 人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8樓 之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易儒因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解除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