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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張庭瑄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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