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仁璽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佳慧仁璽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佩宜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將原審判決第一、二項「被告王佳慧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67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仁璽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201,6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均廢棄,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開2項

給付本金加上第一項中112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1

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7,548,494元(6,720,000

+201,600+626,894),應徵上訴裁判費134,7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2萬元) 1 利息 672萬元 112年6月20日 114年5月1日 (1+316/365) 5% 626,893.15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26,894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