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2026-06-26)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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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張閔茜
相 對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另聲請調解狀調解聲明欄位雖未記載「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於事實與理由欄位已記載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書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並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