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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6-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7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5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113年1月4日書立借貸契約書上記載借款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本金50萬元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