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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陳品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支票票號SCA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請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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