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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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債 權 人 周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8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㈢提出債權人遭盜領730萬元星幣至帳號好想「13-2好想」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債權人財產與精神損失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經營遊戲「星城」系統之釋明文件資料。」,該裁定於115年6月3日寄存送達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於同年6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