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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保源律師即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嗣債權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稱本件聲請人應更正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另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繳款人命繳納裁判費,惟債權人逾期仍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