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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3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哲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