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梵谷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梵谷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告郵局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57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