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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盒青年旅館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債 權 人 星盒青年旅館有限公司即星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承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退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債權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關於押租保證金之約定「支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作為本契約押租保證金」,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請求事項部分三、所載金額「依約交付押金新臺幣400,000元」不符,已難認所提釋明資料與請求相符。另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22日陳報狀陳報事項內載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亦未見其釋明其請求之依據,是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